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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注册商标多长时间

注册商标多长时间是很多申请商标的客户所关注的东西。很多客户希望越来越好,现在时间缩短到一年了,在过去要下证件的话,都要三年,现在时间想尽快缩短,说是10个月就好了,但据恒信致远商标有限公司的经验,还得要一年,那么在证书没有下来之前,商标上不能用R标注,只可以用TM,等到证书下来后,才可以用R标注。

商标注册正常的过程是: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实质审查——注册公告——核准注册——发证的流程。由于特殊原因,可能会有些驳回申请、驳回复审、被异议、异议答辩等流程。但是相对而言,一年现在已经够用了。

由于商标注册的周期比较长,所以商标转让便又有可能,时间就是金钱,尤其对企业而言。有时转让商标可能比注册商标更实惠!其实在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已经对这个做了介绍,这样大家对商标注册多长时间可能心里也有底了。

商标注册的数量

商标注册现在一年比一年多,那么到现在,一共有多少个商标注册了呢。对于目前中国所有的商标一共有多少,并没有具体的统计,但是一些有名的商标,相信大家还是有所闻的。

荷兰国际商业合作局发表数据,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Madrid System)下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达42270个,比2010年增长6.5%,创历史新高。其中中国上升11.5%。但在数量上,中国的商标排在第一位。

商标注册后,可以自由转让,这让商标注册更显的有投资价值。

“西单女孩”商标之争

商标注册与商标抢注,还有商标转让似乎一直与一些比较火的东西相关。长春恒信商标事务所注意到。任月丽与老东家的“西单女孩”商标之争便是一个例子。

任月丽在北京举办首张个人专辑《西单女孩》发布会暨签售会,她表示,为“西单女孩”商标纠纷她曾哭过多次,“真的觉得这(‘西单女孩’)是大家对我的厚爱。
据悉,2011年4月,“西单女孩”商标被任月丽的签约公司——鸟人艺术抢注,当年10月任月丽与鸟人艺术解约。若“西单女孩”商标只属于鸟人艺术,任月丽便不能再使用。随后,任月丽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状告鸟人艺术对其侵权。

李铁告诉记者,“商标纠纷的审理已经接近尾声了,虽然还没有最后宣判,但我们对审理的结果持乐观态度,相信‘西单女孩’的称呼一定是属于月丽的。”针对众多名人商标被抢注的事,李铁称有些人想借助名人效应创造经济利益,他提醒名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据了解,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8种情形中,不包括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名人姓名商标并不违法。但在抢注之后,一般会有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姓名被抢注者都有权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IPAD商标战争,苹果失陷中国《商标法》

苹果商标在中国目前引起关注不少,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恒信致远对这个商标战争有自己的独特看法。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起因。

2009年8月左右,苹果在英国设立了一家叫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下称“IPADL公司”)的外壳公司。因为其缩写与IPAD相同,于是IPADL公司找到深圳唯冠要求购买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唯冠”)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北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与IPADL签署了金额为3.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也在其中。
核心问题是,唯冠的IPAD商标一共10个,其中台北唯冠拥有8个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而中国大陆两个类别的商标权则在深圳唯冠手中。双方的争议是,苹果认为,台北唯冠在上述转让协议中,代表了深圳唯冠转让了包括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而深圳唯冠却提出,台北唯冠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出售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
依据《公司法》中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杨荣山虽然是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IPADL公司仅与台北唯冠签订了IPAD商标转移,深圳唯冠作为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深圳唯冠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盖章,就很难认定深圳唯冠有参与转让。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苹果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其与台北唯冠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
2011年11月17日,深圳法院驳回了苹果对唯冠的IPAD商标权转让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应该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判决书中称,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和IPADL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苹果的确构成侵权。
依据中国《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商标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则应该为苹果销售IPAD产品的“利润额”。照此计算,如果败诉,苹果将面临的索赔和处罚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今后苹果或许会修改IPAD相关平板电脑的商标,至少在中国大陆行货销售要修改。
若二审深圳唯冠败诉,那苹果与台北唯冠签署的包括大陆商标转让协议成立。但深圳唯冠仍然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即不履行商标权转让。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也意味着,深圳唯冠即使被认定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方,那深圳唯冠拒绝履行合同,需要向IPADL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鉴于IPADL公司以苹果的影子公司买入的商标,3.5万英镑的价格不会让这个合同的不履行出现过多的赔款。
至此,苹果依然拿不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但这是深圳唯冠及其最大债权人八大银行所不希望看到的结局,因为这样深圳唯冠就再也没有咸鱼翻身的机会了,破产重组将没有任何资本,深圳唯冠的路在此种情况下似乎走到了尽头。作为深圳唯冠最大的债权人也将面临债权永远得不到偿还的局面

什么是商标标识

目前有关商标的法规中尚难找到“商标标识”的确切定义,仅在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 “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结合实践我们还可以这样认为:商标标识是缀附于商品,但与商品的功能无关的带有商标的物品。当然并非所有带有商标的物品都是商标标识,如香皂上凹印有商标标志,汽车的车头外壳带有商标标志,但它们都不是商标标识,因它们与商品的功能有关:但带有商标的香皂包装纸、印有商标的汽车车头的外壳包装纸箱却属于商标标识,因为它们均与香皂、汽车的功能无关。如印有商标的包装物、说明书、合格证、啤酒或白酒的瓶贴、纸烟盒等均是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有形载体,商标就是通过这个载体作用于人们的视觉,从而发挥区别作用。由于商标借助于商标标识这样的载体发挥作用,同时也由于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商品的包装,以及同类商品中的竞争加剧,所以商标的使用趋势是越来越重视利用商标标识这一重要载体。 (《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

“商标名称”是对商标的称呼,如长虹牌(电视)、海尔牌(冰箱)、水井坊牌(白酒)、古川牌(白酒)、曼时牌(服装)、琼星牌(寝饰用品)、地奥牌(药品)、米老头牌(小食品)、派中派(鞋)。因此,一件商标应有确定的名称,如果一件商标只有图形,而没有确定的名称就有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如只有天安门图形而没有确定名称的商标,人们可以叫它“天安门牌”,也可以叫它“中华牌”。再如以“火炬”图形作商标,人们同样可以称他为“火炬”牌,也可以称他为“光明”牌:因此,为便于商品的销售和消费者选购,商标应有名祢或有与其商标图形相联系的名称。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名称没有作专门规定,但实践中大部分商标都有自己的名称。
“商品名称”也称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它是被人们认可并在市场上用于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通用名称,如香烟、白酒、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这些人们对商品约定俗成的称谓就是商品名称。
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密不可分,人们在提及商品名称时往往把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连在一起表述,如长虹电视机,海尔电冰箱等:其次商标名称与商品名称又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商标名称可以申请注册,而商品名称由于是大家均可使用的通用名称,注册后由一家使用不公平,所以不准予注册;二是经注册的商标名称是受商标法律保护的,而商品名称因为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所以不在法律的保护之列,人人均有平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具有独占权。

商标专用权与互联网上的域名权冲突处理方法

长春商标注册药品商标转让关注到:

商标专用权与互联网上的域名权冲突时有发生,如美国杜邦公司
1976年11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椭圆字体的英文“DU PONT”商标和
中文“杜邦”商标:而国内某公司则在1998年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
心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该域名注册后并未使用c
为解决商标专用权与域名权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
月公布了供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第24号),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
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②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
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
关公众的误认;
③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
名的正当理由;
④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c
其第五条还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①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②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柏同或近似
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
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③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
利益的;
④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
册该域名的;
⑤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
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
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