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与互联网上的域名权冲突时有发生,如美国杜邦公司
1976年11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椭圆字体的英文“DU PONT”商标和
中文“杜邦”商标:而国内某公司则在1998年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
心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该域名注册后并未使用c
为解决商标专用权与域名权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
月公布了供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第24号),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
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②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
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
关公众的误认;
③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
名的正当理由;
④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c
其第五条还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①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②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柏同或近似
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
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③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
利益的;
④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
册该域名的;
⑤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
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
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商标专用权与互联网上的域名权冲突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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