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吉林商标注册,长春商标注册网。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
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也就是
说一件商标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就应按不同的类别提出注
册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规定
(见第8题),但是不限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
册同一件商标。
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实行的是“一表一类一商标”,即
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只能在45个大类中的某一个大类上注册一
件商标,超过一个类别的其他商品,则应另行填写一份申请书。也就
是说,一件商标要在几个类别的商品上中请注册,就需要提交几份申
请书,而不能把几个类别的商品填在一份申请书上。如要在第3大
类、第5大类、第30大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天府”文字商标,就
应提交3份商标注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