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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商标设计与注册
设计适合企业的商标并及时注册,将商标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与策略的前提与基础。商标是企业的商品与市场连接的纽带,从某种意义来讲,商标也是企业形象的设计,对企业而言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在事情。
(一)商标的设计应具备显著性
1.显著性包括A,独创性,比如说海尔、柯达这种商标就很具有独创性,他人很难摹仿的;B,易识别性,商标要便于识别,要能够让消费者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中依据一般的判断常识,认出此商标。C易记性,商标要便于记忆,比如说迪斯尼的米老鼠和麦当劳的“M”图形等。因此说,商标设计中的显著性以对企业的商标来讲尤为重要。 2.商标设计应具有艺术性,艺术性体现在商标设计中应注意文字应尽可能的与商标的属性相吻合。比如说,化妆品的商标或是文字应多采用纤细、秀丽的线条或是文字,以显示女性的柔美与秀气。同时企业的商标设计还应考虑不同色彩的禁忌、不同地区、国家的文化、禁忌和消费心理等因素。
(二)企业商标应遵循先注册后使用的方式,以免被他人抢注,并且应考虑注册与企业字号一致的商标就是企业较佳的选择。在注册的同时也应考虑企业未来可能涉足的领域,如企业今天生产的是这种产品,未来可能还要拓展其它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应提前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说的企业商标注册的前瞻性,除了前瞻性外,还应考虑商标的防御性,即把与企业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文字在相同的类别和商品上再注册,比如说“剑南春”注册后,企业又注册了“剑南纯”“金剑南”“银剑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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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与策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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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领导应重视商标工作
在商标的代理工作中,遇到很多这样的企业,在商号和商标能统一注册的时候而没有及时的保护,最后不得不更换商标的案例。总结看来,企业主要领导应增强商标意识,重视商标,才能使企业的商标工作有序的开展,否则,企业的商标工作很难做好。如长春的一家家具公司,公司的名字非常好,如企业成立之后注册,商标和商号完全可以统一,但是在和企业负责人多次的沟通中,企业的负责人忙于市场开拓,没能及时意识到品牌的价值,拖了几年后,牌子是创出去,但是商标却被异地的一个同行注册了,造成该企业不得不放弃与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了。因此,企业领导对商标的重视程度对开展企业商标工作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商标分开注册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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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申请组合商标之前,比如说是中文+英文或是中文+图形或是其三个要素的组合申请时,根据我们的从业经验,我们多建议企业分开注册申请,因为分开申请是可以增加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的,但唯一缺点可能是费用会相对更高一些。
那么分开申请有何好处呢?
1、降低申请风险。因为在商标审查时,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三个要素如果有其中一个要素有近似的,商标整体驳回,也就是我们业内所说的是由“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审查制度决定的。因为分别申请每一个要素的话,互相不受影响。比如说,如果是图形+文字这样的组合商标,我们觉得分开注册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分开注册也就是图形单独申请,文字单独申请,在相同的时间内,就算图形被驳回了,但是至少文字商标有可能会核准获得商标注册成功。尤其是那些文字商标对企业来讲意义更重要一些的话,那么企业更应分开申请。
2、下证后使用灵活。在使用中,如果将各要素分开申请的商标授权后可以分别打R,而且不同要素分开申请的商标授权后可以在一起随意组合使用,不受限制;如果是组合商标的话,只能是整体使用打R,不可分开使用打R标。相对来讲,分开注册使用灵活。
3、加快商标审查速度。根据我们的经验,组合商标一般核准的时间要长于单独文字商标的时间,分开注册,会节省商标审查时间,哪个单独的部分先下来,可以先使用哪个单独的商标,组合商标申请就没有这么灵活了。
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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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用权都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
法》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
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在商标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曾有个别被查处对象以被查处的侵权商标的商品包装
(内含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
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曾行文规定,以外观设计专用权对抗他人商标
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
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保
护商标专用权人。
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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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一类商标一件收费”,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了几件商标就需要填写几份申请表,即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书,只能在45个大类中的某一个大类上注册一件商标,超过一个类别的其他商品或是服务,则应另行填写另一份申请表,而不能把几个类的商品或是服务填写在一份申请书上。比如说,如果申请人想在第29类、第30类和第31类申请注册“道喜”文字商标的话,就应该提交3份申请书了。
何为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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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是对产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称呼,如娃哈哈(矿泉水)、七匹狼(服装
)、五粮液(白酒)、康佳(电视机)、川王府(饭店)等,如上商标为商标的
名称。
而商品名称被称为通用名称,它是被人们认可并在市场上用于与其他商品相区别
的通用名称,如服装、烟、酒、糖、茶、汽车、服装,等这些人们对商品约定俗
成的称谓。
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是密不可分的,通常人们将二者连在一起使用,如英雄钢笔
、诺基亚手机、联想电脑等等。其次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一、前者可以申请商标
注册码,而后者大家都可以使用,如果注册成功后,一家使用不公平,所以不准
予核准;二、经注册的商标名称受法律保护,而商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在法律
保护之列,不具有独占性,大家都具有平等的使用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要经过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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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核准前要经过形式审查了实质审查两道程序。商标审查是国家商标局是否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也就是说,对申请人的商标是核准注册还是不予注册,都要经过商标局审查之后才能确定。
通常来讲,一个顺利的商标申请的程序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经形式审查受理—–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公告—–核准公告。(这里的“顺利”指的是没经过补正,没经过异议,没经过复审等环节。)即国家商标局接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随后该商标就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经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且不与在先权利冲突即进入商标公告阶段,公告阶段为期3个月时间,如在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则进入核准公告,公告后1个月左右的时间下发《商标注册证》。
目前申请商标注册的周期为1年左右的时间,极个别的除外。
为何提倡在商标申请中使用黑白稿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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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客户,在提供给我们商标注册图样的时候,特别是文字+图形或只是图形的商标,绝大多数都是彩色的商标,在这时,我们通常会给企业提供一个建议,建议企业用黑白稿申请。因为,工商部门对商标监管的实践中,只要你不改变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对黑白稿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进行任意的色彩搭配是不受限制的,因为商标法没有规定对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不能添加色彩,但是,申请中指定颜色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下证后是什么色彩就得用什么色彩了,这个就固定不能改动了,(当然也包括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是不能改动的)。
所以,恒信致远商标建议您申请商标用黑白稿,因为这样在将来的使用中比较灵活。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是否必须使用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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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这样的客户,问商标证下来后是不是必须得使用圈R标记,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是否在产品或是服务上打圈R是自愿选择,可打可不打,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标明标记也不属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但是,在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建议并提倡企业使用注册标记,目地是让消费者知道这个产品或是服务的来源,增强企业产品或是服务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从而让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是认牌消费;另外使用注册标记也在起对自己商标权利保护,比如说,企业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这个文字或是图形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同时也在警示他人不要随意使用以防造成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提倡企业在注册商标的使用中使用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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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里没有对注册商标转让后的使用许可作出特别约定,那么注册商标转让后,此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签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如要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应向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说明情况,以免产生合同纠纷。另外,企业如经许可使用别人的商标,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将此问题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就存在注册商标转让后新闻商标专用权人不认可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备案合同,这样将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时,未约定商标转让后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何处置的条款,则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仍可依据许可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