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何为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请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真实要求申请书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准确即要求申请人名义、地址与其公司或是身份证件保持一致,个人名义地址除外,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和类别应与分类表一致;完整即要求申报书件及内容无缺损、商品名称填写不规范、商标图样不清楚、文字打印错误、英文商标无设计说明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给了申请人纠正错误的机会。
但是,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方面的错误才能补正,也就是说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标志是不能补正的。如对已报给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中的商标文字或是图形不满意,想重新换一个则不属于补正的范畴,而是属于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了。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等能否共同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

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由此我们看到两
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等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也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之一。
共同商标的取得是基于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共有商标的所有人共同享有和
行使商标专用权即共同享有对该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标共有
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该允许两个以
上的权利人共有。共同注册商标的权利对商标的共有,意味着一个商标的我多个
所有人在就该商标行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联合行动,如商标的许可使用、侵权投
诉、标专用权的转让等等,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如果共有商标的所有
人之一单独采取行动,背着其他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他人,
即构成对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损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共
有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地域附加条件限制。但是,共有商标远没
有独立注册的专有商标那样进退自如。因此,企业应把商标的共同注册作为迫不
得已情况下的选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
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第一人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