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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请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真实要求申请书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准确即要求申请人名义、地址与其公司或是身份证件保持一致,个人名义地址除外,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和类别应与分类表一致;完整即要求申报书件及内容无缺损、商品名称填写不规范、商标图样不清楚、文字打印错误、英文商标无设计说明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给了申请人纠正错误的机会。
但是,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方面的错误才能补正,也就是说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标志是不能补正的。如对已报给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中的商标文字或是图形不满意,想重新换一个则不属于补正的范畴,而是属于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了。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等能否共同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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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由此我们看到两
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等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也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之一。
共同商标的取得是基于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共有商标的所有人共同享有和
行使商标专用权即共同享有对该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标共有
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该允许两个以
上的权利人共有。共同注册商标的权利对商标的共有,意味着一个商标的我多个
所有人在就该商标行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联合行动,如商标的许可使用、侵权投
诉、标专用权的转让等等,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如果共有商标的所有
人之一单独采取行动,背着其他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他人,
即构成对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损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共
有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地域附加条件限制。但是,共有商标远没
有独立注册的专有商标那样进退自如。因此,企业应把商标的共同注册作为迫不
得已情况下的选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
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第一人为代表人。

什么是《商标注册证》,它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有效期内每年是否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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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有关其商标注册的法律文件,上面记载着注册人名义、核定使用商品和类别、注册有效期限等内容,是商标注册人主张商标权利时最直接有效的法律凭证。注册人在印制商标标识,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或向工商部门请求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都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所以《商标注册证》是证明注册人拥有这件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如发生《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证。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凡10年期满均可进行续展,每一个续展期同样为10年。因此注册商标除续展、变更、许可备案外,在有效期内无需再向核准机关国家商标局交费。

未注册商标是否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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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当然,商标法对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码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些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
实践经验中,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也并不等于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不受商标法规的约束随心所欲的使用。如《商标法》第十条所述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同样应当遵守,未注册商标处在一种权利无保障的不稳定、不安全状态,其所使用的商标随时可能因为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是服务上所用的商标相同或是近似而受到他人的投诉。由于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弊大于利,所以提倡企业尽可能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

不宣传商标的广告,就不是企业所需要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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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宣传既包括企业的有目地的广告宣传,也包括消费者的口碑。如果商品不使用商标,尽管商品的质量很好,也做了很多的广告宣传,但是消费者还是很难记住该商品,也就无法通过消费者的口碑达到宣传的目地。许多消费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你面对众多的商品难以选择时,你最终购买的商品往往是从广告宣传中看到的对其商标印象最深刻的商品,或是朋友购买使用后推荐的商品。因此,企业的广告宣传不突出宣传商标,也就很难达到推销商品的目地,即使做了很多广告,宣传很多该商品特性如何先進,又是如何物美价廉之类,但由于消费记不住商品特征——商标,也就无法去“认牌”消费,更无法向别的消费者進行推荐。这样的广告对于广大消费者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说,商标才是企业长期的主题和灵魂。
对企业来讲,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消费者,只是让消费者认识你的商品,购买你的商品,企业才有经济效益,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的广告宣传无论怎么做,其最终目地是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记住该产品,進而购买该产品。因此,不宣传商标的广告,就不是企业所需要的广告。

“TM”代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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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商品包装文字或图形右上方或右下方有“TM”标志,很多企业也咨询 “TM”代表什么含义?其实,字母“TM”是英文“TRADEMAKE”(商标)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也就是说“TM”是商标的符号,但此符号并不是注册商标的符号。所以,当我们再看到“TM”时就知道它表明左边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是作为商标在使用,而不是商品的名称或是装潢,也不是广告宣传用语和修饰语了。除此之外,标注“TM”没有其他的任何含义。(标注“TM”不代表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已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也不代表此文字或是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已受国家局受理。)而R或则是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也称为注册商标的符号)。

《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哪些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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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上有7个事项,即1、注册证号;2、商标标志;3、注册类别;4、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5、注册人;6、注册人地址;7、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实践中碰到一些企业咨询,说商标证的哪些事项可以做变更,是否同企业执照上的有关变更相同?实践中,二者的变更不尽相同。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商标证》上的7个事项中只有以下3个事项能申请变更:
(一)    注册人名义可以申请变更。因为注册商标是企业的私权,企业改制和企业名称变更后都涉及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改变。因此,《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二)    注册人地址可以申请变更。如企业搬迁后的地址改变,注册商标转让后涉及的地址改变等。因此,《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地址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也就是说对《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商品或核定服务项目可以申请部分注销(变更)。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对《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只能注销(变更)减少,而不能申请变更增加核定的使用商品或是服务项目。因为《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对《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商品或是服务,即使长期不使用其中的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也不会主动申请注销(变更)减少。
因此,在注册商标的使用实践中,《商标注册证》上的7个事项中只有以上3项是可以申请变更外,其它4个事项不能申请变更,使用中也不能作任何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