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如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里没有对注册商标转让后的使用许可作出特别约定,那么注册商标转让后,此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签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如要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应向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说明情况,以免产生合同纠纷。另外,企业如经许可使用别人的商标,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将此问题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就存在注册商标转让后新闻商标专用权人不认可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备案合同,这样将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时,未约定商标转让后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何处置的条款,则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仍可依据许可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是否可以在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可以使用,但是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性质。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所申请的商标仍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即可能被核准也可能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或是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而驳回。所以《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的书件的回执或是凭证,不产生、也不代表商标局授予了商标专用权。因此,只有在取得《商标证》后,才表明注册人从核准之日起在事实上拥有了商标专用权。
大家知道,商标按是否注册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得到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并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只要它是按照《商标证》上核准的商品或是服务使用,就不会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之忧。而在收到国家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还没有取得《商标证》的情况下的使用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性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即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是近似而构成侵权。因此,在商标案件中,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已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处于异议期)的,工商部门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侵权时有权立案处理。
所以,企业在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还没取得《商标证》前,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还是慎重为好。

何为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请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真实要求申请书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准确即要求申请人名义、地址与其公司或是身份证件保持一致,个人名义地址除外,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和类别应与分类表一致;完整即要求申报书件及内容无缺损、商品名称填写不规范、商标图样不清楚、文字打印错误、英文商标无设计说明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给了申请人纠正错误的机会。
但是,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方面的错误才能补正,也就是说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标志是不能补正的。如对已报给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中的商标文字或是图形不满意,想重新换一个则不属于补正的范畴,而是属于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了。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等能否共同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

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由此我们看到两
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等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也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之一。
共同商标的取得是基于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共有商标的所有人共同享有和
行使商标专用权即共同享有对该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标共有
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该允许两个以
上的权利人共有。共同注册商标的权利对商标的共有,意味着一个商标的我多个
所有人在就该商标行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联合行动,如商标的许可使用、侵权投
诉、标专用权的转让等等,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如果共有商标的所有
人之一单独采取行动,背着其他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他人,
即构成对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损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共
有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地域附加条件限制。但是,共有商标远没
有独立注册的专有商标那样进退自如。因此,企业应把商标的共同注册作为迫不
得已情况下的选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
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第一人为代表人。

什么是《商标注册证》,它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有效期内每年是否交费?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有关其商标注册的法律文件,上面记载着注册人名义、核定使用商品和类别、注册有效期限等内容,是商标注册人主张商标权利时最直接有效的法律凭证。注册人在印制商标标识,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或向工商部门请求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都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所以《商标注册证》是证明注册人拥有这件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如发生《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证。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凡10年期满均可进行续展,每一个续展期同样为10年。因此注册商标除续展、变更、许可备案外,在有效期内无需再向核准机关国家商标局交费。

未注册商标是否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当然,商标法对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码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些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
实践经验中,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也并不等于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不受商标法规的约束随心所欲的使用。如《商标法》第十条所述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同样应当遵守,未注册商标处在一种权利无保障的不稳定、不安全状态,其所使用的商标随时可能因为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是服务上所用的商标相同或是近似而受到他人的投诉。由于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弊大于利,所以提倡企业尽可能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

不宣传商标的广告,就不是企业所需要的广告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商品的宣传既包括企业的有目地的广告宣传,也包括消费者的口碑。如果商品不使用商标,尽管商品的质量很好,也做了很多的广告宣传,但是消费者还是很难记住该商品,也就无法通过消费者的口碑达到宣传的目地。许多消费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你面对众多的商品难以选择时,你最终购买的商品往往是从广告宣传中看到的对其商标印象最深刻的商品,或是朋友购买使用后推荐的商品。因此,企业的广告宣传不突出宣传商标,也就很难达到推销商品的目地,即使做了很多广告,宣传很多该商品特性如何先進,又是如何物美价廉之类,但由于消费记不住商品特征——商标,也就无法去“认牌”消费,更无法向别的消费者進行推荐。这样的广告对于广大消费者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说,商标才是企业长期的主题和灵魂。
对企业来讲,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消费者,只是让消费者认识你的商品,购买你的商品,企业才有经济效益,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的广告宣传无论怎么做,其最终目地是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记住该产品,進而购买该产品。因此,不宣传商标的广告,就不是企业所需要的广告。

“TM”代表的含义?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在经济活动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商品包装文字或图形右上方或右下方有“TM”标志,很多企业也咨询 “TM”代表什么含义?其实,字母“TM”是英文“TRADEMAKE”(商标)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也就是说“TM”是商标的符号,但此符号并不是注册商标的符号。所以,当我们再看到“TM”时就知道它表明左边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是作为商标在使用,而不是商品的名称或是装潢,也不是广告宣传用语和修饰语了。除此之外,标注“TM”没有其他的任何含义。(标注“TM”不代表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已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也不代表此文字或是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已受国家局受理。)而R或则是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也称为注册商标的符号)。

《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哪些可以申请变更?

来源:吉林商标注册     恒信致远商标
《商标注册证》上有7个事项,即1、注册证号;2、商标标志;3、注册类别;4、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5、注册人;6、注册人地址;7、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实践中碰到一些企业咨询,说商标证的哪些事项可以做变更,是否同企业执照上的有关变更相同?实践中,二者的变更不尽相同。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商标证》上的7个事项中只有以下3个事项能申请变更:
(一)    注册人名义可以申请变更。因为注册商标是企业的私权,企业改制和企业名称变更后都涉及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改变。因此,《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二)    注册人地址可以申请变更。如企业搬迁后的地址改变,注册商标转让后涉及的地址改变等。因此,《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地址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也就是说对《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商品或核定服务项目可以申请部分注销(变更)。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对《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只能注销(变更)减少,而不能申请变更增加核定的使用商品或是服务项目。因为《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对《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商品或是服务,即使长期不使用其中的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也不会主动申请注销(变更)减少。
因此,在注册商标的使用实践中,《商标注册证》上的7个事项中只有以上3项是可以申请变更外,其它4个事项不能申请变更,使用中也不能作任何改动。

吉林企业\”中国名牌\”政府百万元重奖

日前,省政府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共25条,从金融、财税、优化结构及创造环境等4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目标:三年培育250个吉林省名牌产品

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期3年。从2010年起,经过3年努力,到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6万亿元,三年增长60%;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55%,提高8个百分点;上交税金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38%,提高5个百分点;从业人员占全省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比重达到75%,增长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户数达到12万户,规模以上企业户数达到1万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2000户,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到6000户,个体工商业户达到130万户。全省每年挖掘和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品种2个~3个,3年总数力争达到35个;每年培育70个~80个吉林省名牌产品,3年力争达到250个。

金融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奖50万元

对从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免费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奖励50万元。

财税支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500万元起征

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3年内由当地政府给予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在一个纳税年度,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化结构:获得中国名牌奖100万

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依法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创造环境:允许中小企业联合投标竞标

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各级采购人应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对加入 “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进行境内外销售的企业,全额资助使用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