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知道,现在的法律是健全的,是完善的,可以维护正当的合法权利的。
有一家长春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该店经过自己的发展,先后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以及商标多涉及的范围,以及该商标所包含的一切范围。该商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称为了长春市以及吉林省的著名商标,并获得了长春市以及吉林省的多项奖章以及认可,并为吉林省的消费者为所知,认可。
就在这家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问题出现了。吉林市的一家从事该行业的公司注册了一个与长春那家公司相似的商标,并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之后在吉林市从事人才的招聘,以及广告的发布。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长春这家公司在长春,吉林市以及吉林省的发展。所以,长春这家公司就把吉林市这家企业告上了法院,理由是使用该公司相似以及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商标权。
该案在诉讼中,法院这样认为:长春这家公司比吉林市这家公司注册的时间早,吉林市的商标申请之所以能通过,也是因为这是类似或者是相似的商标,商标局在这方面也有盲区。再次是长春这家公司使用该商标已经从事该领域很多年了,位居吉林省同行业前列,该商标早就被长春市或者吉林省认可。吉林市这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使用这样的商标,会误导消费者,会造成长春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构成了侵权。所以该法院判决:吉林市这家企业不能在使用与长春这家企业相关,或者是想类是的商标,也不得刻意改变这个商标的外观进行注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标注册后,一定要加强商标的管理,防止出现恶意注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