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如果不能起到标识的作用,商标没有显著性,作用就无法体现出来。正是这个原因,近似商标与类似商标是不能注册的。那么怎么判断这些商标呢。
《商标审查标准》对商标近似的解释如下: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商标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近似,这样近似的两个商标在使用在同一种类或者类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从这里可以看到,避免产生误认是商标审查的目的,这样,对文字而言,如果文字相同,排列不同都是近似商标。这样“伸鑫”与“鑫伸”。“康回”与“回康”就是近似。三个字以上的,如果只有个别字不同,但不容易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如“大力士”与“海力士”这样的就不是近似商标。如果容易混淆,就构成近似,比如“好玩”与“好好玩”就是明显的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