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战争,苹果失陷中国《商标法》

苹果商标在中国目前引起关注不少,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恒信致远对这个商标战争有自己的独特看法。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起因。

2009年8月左右,苹果在英国设立了一家叫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下称“IPADL公司”)的外壳公司。因为其缩写与IPAD相同,于是IPADL公司找到深圳唯冠要求购买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唯冠”)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北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与IPADL签署了金额为3.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也在其中。
核心问题是,唯冠的IPAD商标一共10个,其中台北唯冠拥有8个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而中国大陆两个类别的商标权则在深圳唯冠手中。双方的争议是,苹果认为,台北唯冠在上述转让协议中,代表了深圳唯冠转让了包括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而深圳唯冠却提出,台北唯冠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出售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
依据《公司法》中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杨荣山虽然是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IPADL公司仅与台北唯冠签订了IPAD商标转移,深圳唯冠作为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深圳唯冠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盖章,就很难认定深圳唯冠有参与转让。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苹果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其与台北唯冠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
2011年11月17日,深圳法院驳回了苹果对唯冠的IPAD商标权转让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应该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判决书中称,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和IPADL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苹果的确构成侵权。
依据中国《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商标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则应该为苹果销售IPAD产品的“利润额”。照此计算,如果败诉,苹果将面临的索赔和处罚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今后苹果或许会修改IPAD相关平板电脑的商标,至少在中国大陆行货销售要修改。
若二审深圳唯冠败诉,那苹果与台北唯冠签署的包括大陆商标转让协议成立。但深圳唯冠仍然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即不履行商标权转让。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也意味着,深圳唯冠即使被认定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方,那深圳唯冠拒绝履行合同,需要向IPADL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鉴于IPADL公司以苹果的影子公司买入的商标,3.5万英镑的价格不会让这个合同的不履行出现过多的赔款。
至此,苹果依然拿不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但这是深圳唯冠及其最大债权人八大银行所不希望看到的结局,因为这样深圳唯冠就再也没有咸鱼翻身的机会了,破产重组将没有任何资本,深圳唯冠的路在此种情况下似乎走到了尽头。作为深圳唯冠最大的债权人也将面临债权永远得不到偿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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